知性篇 校友論壇

關於票據的認識(下) 文/李元企


票據的背書

發票人在票據背面,為「禁止背書轉讓」的記載時,必須在其記載下方簽章,才能發生效力。但是在票據正面作同樣記載時,得不必另加簽章(財政部82、11、2台財融字八二二二一七九○七號函)。

票據為「文義證券」,發票人依文義負責。票據也為「無因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無須舉證票據取得原因。票據債務人也不得以交易糾葛,對抗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據除背書外,加註付款條件或指示,並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其註記視為無記載(財政部52、5、10台財錢字○三○九七號函)。

票據背面由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再背書轉讓。但禁止轉讓之背書人,對於禁止後再背書取得票據之人,不負責任,且行庫也均予照付。

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受款人在金融業者,並未設有帳戶,得用委任取款的方式,委託在金融業,設有帳戶之人代為取款。委任人與受任人雙方,在票據背面記載「委任取款」之表示,並雙方簽名,再由金融業簽章確認(央行73、12、4台央業字一八○○號函)。

政府為防止流弊,對於禁止背書轉讓的國庫支票,一律禁止辦理委任取款,原則金融業會予以退票(財政部77、3、9台財庫字七七○五○三四三四號函)。

執票人以背書之連續,確認其權利之存在。但其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一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書人。不連續之背書,金融業會拒絻付款。

票據的退票

有些客戶認為,票據只要在付款日當天下午營業結束前(下午三時三十分),將款項存入,就不會受到退票處分。事實上不是這樣的,執票人於票據付款日,當天九時營業開始,到櫃台取款或辦理轉帳。只要是存款不足無法辦理,執票人就有權利要求金融業,開發退票理由單,該辦事人員不能拒絕(央行86、8、25台央業字○二○一○六三號函)。

凡支票存款戶,營業時間內辦妥跨行匯款,但仍受退票的話,可申請撤銷退票紀錄。但必須提出匯出於完整發送認證印錄的匯款單影本,上載認證時間,足以證明匯款,在下午四時三十分前確已匯出,且當行到達金融資訊中心,有案可查者,才准予辦理(央行86、4、3台央業字○二○○四一六號函)。

支票存款戶,因跨行通匯系統故障,匯款滯留金融資訊服務中心,無法於匯款當天營業時間內入帳,造成存款不足退票,該退票如能於上述通匯系統故障修復後,清償贖回,並檢具金融資訊服務中心證明文件,票據交換取得撤銷後次退票紀錄,並免取退票違約金。

上述情形,如果發生在退票註銷期限最後一天,如能提列在「其他應付款」帳內備付。可比照上述辦法,申請註銷該次退票紀錄(央行78、3、7台央業字○五二號函)。

支票存款戶,在終止本票擔當付款委託契約後,繼續簽發擔當付款本票。如果提示的本票,是在終止契約之前簽發的,以「終止擔當付款契約」之理由退票。如果提示的本票,是在終止契約之後簽發的,以「擅指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理由退票。

支票存款戶,發生「擅指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為理由的退票,一年之內達三張以上的話,即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期間為三年,但不適用永久拒絕往來的規定(央行80、3、26台央業字三一四號函)。

前項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撤銷付款委託紀錄,一年之內達三張以上者,票據交換時即予以公告,各金融業三年之內,不得再接受其委託擔當付款人。

支票存款戶,一年內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列入紀錄未經註銷,達三張以上的話,公告拒絕往來,期間三年。拒絕日起算三年內,仍繼續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其拒絕往來期間,延長為六年,惟仍視同一次拒絕往來。

經兩次拒絕往來,或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後,繼續發生存款不足,列入紀錄未經註銷一年內三張者,為永久拒絕往來。

票據的救濟

票據簽發後,發票人因故避免付款人付款,尋求救濟方法為:

一、掛失止付:為票據焚燬滅失、被盜,先向付款金融行庫,辦理掛失止付。並於五日內,提示向法院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其效力。法院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取得行使票據之權利。

二、撤銷付款委託:就取簽發的特定票據,不再委託行庫付款。不過,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提示期間內,發票人不得撤銷付款委託,旨在防止發票人任意撤銷付款的委託,危害支票的流通。提示期間,不能撤銷,對於阻止金融行庫,不予付款的救濟,效果非常有限。

三、票據假處分: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的人取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得依照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禁止占有票據的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該占有人如提示付款或送存行庫,付款人將在票據正面加蓋「禁止○○○示付款」戳記,並予以退票。退票後轉讓他人,重新提示,付款人於仍不予接受,但票據首次提示,且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付款行社得予照付。該原票據權利人,所主張的事由不實,經執票人訴請法院撤銷假分確定的話,發生的退票,列入紀錄,並與存款不足退票合併計算,列入紀錄,並與存款不足退票合併計算。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仍列為拒絕往來戶(央行64、6、17台央業字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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