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以節省稅負。
遺產及贈與稅法近年內有多次修正,其中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皆已大幅提高,納稅義務人若能合法運用,提高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等遺產稅的減項,自可節省可觀之稅負。
中國人傳統上是嫁出去的女兒在父母親死亡時,不會回家分遺產,亦即拋棄繼承,且如父亡母仍在,為避免再次分遺產的困擾,原則上母親亦會拋棄繼承,此種情形在鄉下更為流行,常造成扣除額減少而多繳遺產稅。
▲例一被繼承人林君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二男二女,均已成年。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四筆,公告現值總額各為二千萬元、九百萬元、一千二百萬元、三百萬元,有房屋一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八十萬元,且銀行裡尚有活期儲蓄存款三十萬元、定期存款一百萬元,其兒女於八十九年九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長女、次女皆拋棄繼承,由兩男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不拋棄繼承,可節省稅負多少?
(一)、本案計算如下:
(1)若配偶、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時:
1.遺產總額:=46,100,000元
包括:土地四筆價值:44,000,000元、房屋一棟:800,000元、銀行存款:1,300,000元
2.免稅額:7,000,000元
3.扣除額:1,800,000元、包括:親屬扣除額:800,000元(男二人)、喪葬費:1,000,000元
4.課稅遺產淨額:37,300,000元(46,100,000-7,000,000-1,800,000=37,300,000元)
5.稅率33%累進差額2,307,000元
6.應納遺產稅額:10,002,000元(37,300,000×33%-2,307,000=10,002,000元)
(2)配偶、長女及次女皆不拋棄繼承時:
1.扣除額提高為6,600,000元、包括:配偶扣除額4,000,000元、親屬扣除額:計1,600,000元(子女四人)、喪葬費1,000,000元
2.課稅遺產淨額:32,500,000元(46,100,000-7,000,000-6,600,000)
3.應納遺產稅額:8,418,000元(32,500,000×33%-2,307,000=8,418,000元)
(3)合法繼承人全部繼承,比長子一人繼承而其他繼承人拋棄時節省了1,584,000元遺產稅。
(10,002,000-8,418,000)=1,584,000元
(二)、本案例繼承人等可不拋棄繼承,而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協議雙子繼承,銀行存款之大部分亦由雙子繼承,僅活期儲蓄存款三十萬元由配偶及其他雙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雙子繼承的目的,又可節省1,584,000元之遺產稅,惟繼承人宜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方式辦理較妥。
二、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訂遺贈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財產,且依該法第15條規定之意旨,即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以上之贈與,免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亦即夫妻間財產之贈與,只要超過二年,既可免贈與稅,亦可免遺產稅。
例二、王君平時勤儉,至五十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六筆公告現值共計80,000,000元、房屋三棟現值合計為二千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二十萬股、銀行存款一千萬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二男二女,皆乖巧上進,一天(八十九年二月三日)享用晚餐後,王君看著太太及兒女覺得很滿足,只是不經意生起一個疑惑:若百年以後,如何讓他們保有如現在一般優渥的生活,又可少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解析一、如王君未做任何規劃,假設王君於隔天(八十九年二月四日)突然意外死亡遺有如上述之遺產,當天該股票收盤價為80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126,000,000元(80,000,000+20,000,000+10,000,000+80×200,000=126,000,000元)
2.免稅額:7,000,000元
3.扣除額:6,600,000元、包括:配偶扣除額:4,000,000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600,000元、喪葬費:1,000,000元
4.應納遺產稅額:41,693,000元((126,000,000-7,000,000-6,600,000)×50%-14,507,000=41,693,000元)
二、若王君當天就想通了,於隔天(八十九年二月四日)贈與太太土地三筆計4000萬元、房屋三棟2000萬元、上市公司股票十萬股(收盤價每股80元)、銀行存款八百萬元,王君若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仙逝,王君財產沒有增加,除贈與太太之財產外,其財產亦未減少,遺產剩下土地三筆計4000萬元、房屋0棟、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死亡日收盤價亦為每股80元)、銀行存款200萬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贈與稅及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八十九年二月四日贈與稅計算如下:
1.不計入贈與總額:76,000,000元
2.贈與總額:0元
3.應納贈與稅額:0元
(二)九十一年王君逝世,其繼承人需繳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50,000,000元(40,000,000+0+80×100,000+2,000,000=50,000,000元)
2.免稅額:7,000,000元
3.扣除額:6,600,000元
4.應納遺產稅額:9,705,000元(50,000,000-7,000,000-6,600,000)×33﹪-2,307,000=9,705,000元)
(三)兩者相差少繳遺產稅31,988,000元(41,693,000-9,705,000=31,988,000元)
三、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節稅。
遺產贈與稅主要節稅方法,即是善加利用贈與人(注意非受贈人)每年的100萬元免稅額來進行長期的移轉,另外在子女婚嫁時(兒子結婚,女兒出嫁均可)的100萬元贈與(亦即有婚嫁那年可達200萬元免稅 ),而且父及母均可,但要注意如母沒有財產時,要先由父贈與給其母,但在贈與時必須有無償之贈與契約為前提,才能列為妻之原有財產(70年最高法院3100號判例)。再由母贈與,否則會被視為父的贈與,因而有可能超過免稅額,而被課徵贈與稅。另外,財產多的人,甚至可能寧可按年贈與超過免稅額,而多一點贈與,繳一點贈與稅,但因邊際稅率較低,總比遺產稅的最高邊際稅率低,總稅負將省很多。
例三A、王君於八十四年二月三日即累積龐大財產,共計銀行存款120,000,000元,之後若無增減,且未作任何規劃,若王君不幸於九十二年三月一日逝世,配偶仍健在,遺有成年子女各一,則王君的遺產稅為:
1.遺產總額:120,000,000元
2.免稅額:7,000,000元
3.扣除額:5,800,000元(包括:配偶扣除額:4,000,000元、直系卑親屬扣除額:800,000元、喪葬費:1,000,000元
4.遺產淨額:107,200,000元(120,000,000-7,000,000-5,800,000=-107,200,000元)
5.應納遺產稅額為39,093,000元(107,200,000×50%-14,507,000=39,093,000元)
B.如前例者王君於八十四年二月四日贈與太太6000萬元財產後,其財產剩下6000萬元,嗣後王君及其太太於八十四年至九十二年九年間每年二月十日各贈與其子女400萬元,合計陸續各贈與了3600萬元,於長子及長女結婚時王君及其太太亦各給婚嫁贈與100萬元,其應繳之遺產及贈與稅計算如下:
(一)王君及其太太之贈與稅
1. 84年至92年每年贈與400萬元,皆超過每年10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應課徵贈與稅3,834,000元〔(4,000,000-1,000,000)×12%-147,000=每年213,000元×9年=1,917,000×2人=3,834,000元〕。
2. 85年12月31日長子結婚,王君及其太太各贈與長子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3. 86年3月18日長女結婚,王君及其太太各贈與長女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4. 故,王君及其太太84年至92年應納贈與稅額共為3,834,000。
(二)王君之遺產稅
1.遺產總額:43,000,000元
王君84年至92年共贈與子女3800萬元(包括婚嫁贈與),惟因王君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計800萬元(91年至92年每年贈與4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需併入王君遺產總額,故其遺產總額為:60,000,000-30,000,000=30,000,000元
2.免稅額:7,000,000元
3.扣除額:5,800,000元(包括:配偶扣除額:4,000,000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800,000元、喪葬費:1,000,000元)
4.遺產淨額:17,200,000元
5.應納遺產稅額:2,943,000元〔(17,200,000×33%-2,307,000)-213,000×2(前2年已繳贈與稅,不考慮利息) 〕
(三)本例若其太太依原先假設繼續贈與4年(因剩餘的財產已在免稅額以下),且能再活達6年以上,則只要再繳納贈與稅852,000(每年213,000×4年),則所有財產將可順利移轉到其子女身上。
C、由B計算得知只要全部繳納遺產稅及贈與稅$7,629,000元〔 (一)3,834,000 + (二)2,943,000 + (三)852,000〕即可將王君全部財產移轉給其子女,比A沒有規劃應繳的遺產稅39,093,000元,足足省了31,464,000元(但如贈與土地、房屋尚須考慮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金額)。
四、生前移轉財產好?或乾脆等死後繼承合算?
利用生前贈與可以拉長時間,分次贈與藉以降低稅率,惟因如時間來不及(死亡前二年之贈與應列入遺產總額,繳遺產稅,但贈與稅可扣除),或因贈與不動產與繼承不動產相比,贈與不動產除贈與稅外,尚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或契稅(房屋),比較之下,有時採生前贈與反而不利?
例四、劉君辛苦多年,賺得土地一筆(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總計八十萬元)、房屋一棟及銀行存款五十萬元其有配偶及一子一女,劉君擔心死後會被課徵遺產稅,於九十年七月一日將該土地及房屋贈與其子(贈與當時土地公告現值總計五百萬元、房屋評定現值八十萬元),應繳多少贈與稅?有無相關稅賦?若留待以後由其子繼承,繼承人需繳多少遺產稅?
(一)、九十年七月一日贈與其子土地、房屋,應繳納多少稅賦,計算如下:
1.贈與稅
(1).贈與總額:5,800,000元
(2).免稅額:1,000,000元
(3).贈與淨額:4,800,000元
(4).稅率:16%累進差額303,000元
(5).應納贈與稅額:465,000元(4,800,000×16%-303,000=465,000元)
2.土地增值稅(假設贈與當時物價指數為150%,該地未曾負擔重劃費及工程受益費,亦無土地改良費用):因增值超過二倍,適用60%之稅率,以物價指數150%計算,應繳土地增值稅約1,920,000元(計算式省略)(註:目前減半徵收)
3.契稅(房屋移轉現值為800,000元)
應納契稅約:48,000元(800,000×6%=48,000元)
4. 90年7月1日劉君贈與土地、房屋給其子,需繳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贈與稅合計為2,433,000元。
(二)、若劉君90年7月1日不贈與,而劉君於92年7月5日逝世,同樣財產,其繼承人應繳多少遺產稅?
1.遺產總額:6,300,000元((5,000,000+800,000+500,000)=6,300,000)
2.免稅額:7,000,000元
3.扣除額:5,800,000元(包括:配偶扣除額:4,000,000元、直系卑親屬扣除額:800,000元、喪葬費:1,000,000元
4.遺產淨額:0元(6,300,000-7,000,000-5,800,000=-6,500,000元)
5.應納遺產稅額為0元
(三)、本案劉君若生前贈與土地、房屋給其子,需繳稅賦合計2,433,000元,若不贈與,留待繼承時將土地,房屋由長子繼承,配偶及女兒繼承現金,遺產稅應納稅額為0元,繼承人不須繳納遺產稅且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肆、結語:
遺產贈與稅最怕有錢人及勤於規劃及實際執行者(每年均有贈與),且此種做法是適法的行為,不必有良知、道德的考慮。當然,如例四所示又未必可行。因此,納稅人應如何才能節省遺產及贈與稅,其實主要還是須考慮自身財產的多寡,及財產移轉時可能的其他稅賦負擔,加以概算以後,才決定或規劃如何來節省稅賦,才為正確途徑。
(以上部分資料係採自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北區國稅局編製之「遺產稅與贈與稅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