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性篇  財稅園地

認識房屋稅(上) 文/財稅系系友會


一、前言

五月份房屋稅剛繳完,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要繳納房屋稅,而影響房屋稅稅負多寡的因素也有很多。您知道嗎?為什麼我們所使用的房屋,有的要繳房屋稅,有的不要呢?房屋稅稅率分為那幾種?還有房屋的現值是如何計算的?如果您有房屋應該如何減輕您的房屋稅負擔,又有那些減免規定?以上種種的問題,在此對房屋稅作一簡介,以供參考。

二、課徵範圍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之財產稅。所稱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所謂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則指附屬於該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從上面定義來看重點有兩個,其一為固定性,如將貨櫃屋固定在土地上,將為課徵對象,但如僅平放在土地上,可隨時移動,則非固定不屬課徵對象。其二為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者,如工廠附設之升降機,係供運送產品之用,而非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並非課徵範圍。但房屋內之太平梯、電梯或中央系統冷氣機,因均係附著於房屋而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者,故均應併計房屋稅。

三、房屋稅之計算公式 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其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標準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街路等級調整率×適用稅率=應納房屋稅 設某甲在台南市公園北路有一棟五層樓房屋,面積二五○平方公尺,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建造完成,供住家使用迄今,某甲九十一年度應繳房屋稅計算如下:

2,800元×250㎡×(1-1%×14年)×130%×1.2%=9,391元 (一)房屋標準單價:

  是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照下列三個因素分別評定:

1、房屋標準單價係依使用執照所載下列三個項目要件換算所得

     甲:構造別(區分為鋼骨造、鋼筋混凝土造、加強磚造、磚造....等,其中以鋼骨造評價最高)。

乙:用途別(區分為四類,第一類國際觀光旅館、第二類旅館、第三類店舖、住宅、第四類工廠,其中以第三類最多,但以第一類國際觀光旅館房屋評定單價最高)。

  2、房屋內部如有電梯(五層樓以下之房屋)、中央系統冷氣或房屋高度超過標準高度等(請參考台北市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評定作業要點第八、十、十一、十四點),應依標準單價予以加價,加價後即為核定單價。

(二)面積 :

以該房屋之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所載面積為準,但地下室供防空避難或住戶之停車場使用者,該面積仍應列入課稅面積計算,但可以免徵房屋稅。

(三)折舊率:

鋼筋混凝土每年折舊率為1%。

(四)折舊經歷年數:

七十七年四月起課迄至九十一年六月止,歷經年數為十四年。

(五)街路等級調整率:

依據房屋所處街道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擬訂房屋位置所在街路之等級。如台南市公園北街路等級調整率經評定為130%。

(六)稅率:

住家用1.2%

四、房屋稅率按下列使用類別稅率課徵

類 別稅    率備     註
住家用按其現值課徵1.2%A: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例如自宅一樓設事務所,二至五樓仍作住家使用,則一樓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二至五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營業用按其現值課徵3%B: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用途課稅。例如某乙於某地購置新建二層透天房屋一棟,依使用執照用途一樓為店舖,二樓為住宅,因購買後空置不用,依上開規定,一樓得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二樓按住家用稅率分別課徵房屋稅。
非住家非營業用(適用對象包括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按其現值課徵2%C: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各縣市如有調整,依其調整稅率課徵。

五、下列房屋可以不必繳納房屋稅(免申請)

(一)住家房屋現值再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如非供住家使用,縱然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仍要課稅。但應納稅額未滿一百元者仍予免徵。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械房、抽水機、停放車輛及防空避難室等使用部份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免予課徵房屋稅。

六、下列私有房屋可申請全免房屋稅

 申請項目適用條件申報時間申報時應檢附資料
(一)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房屋於未重建完成期內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填具申請書
(二)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填具申請書
2.海砂屋或輻射屋附建築管理機關或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或有關主管機關鑑定受損程度證明文件影本
(三)宗祠、教堂、寺廟房屋1.專供祭祀用之宗祠
2.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3.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
4.房屋為其所有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填具申請書
2.宗祠、教堂、寺廟之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證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四)農會專供儲存公糧倉庫1. 農會所有之倉庫 2.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填具申請書
2.糧政主管機關開具無償儲存公糧證明文件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五)專供飼養禽畜及農業生產用房屋1.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2.專供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
3.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推肥舍等房屋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填具申請書
2.使用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六)慈善救濟事業房屋1.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2.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3.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 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慈善救濟事業之有關文件影本
3.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組織章程影本
5.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七)公益社團辦公用房屋1.不以營利為目的,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
2.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3.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不在此限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 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公益社團之有關文件影本
3. 組織章程影本
4.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八)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軍用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如村里辦公室、警察分駐所等)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 填具申請書
2.政府或軍事機關無償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九)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1.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
2.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
3.建築物為財團法人所有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 填具申請書
2.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3. 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組織章程影本
5.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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